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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捷運工程4死4傷重大公安意外 監察院通過糾正臺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

  • 日期:104-11-10

臺中捷運綠線工程於104年4月10日發生吊裝鋼箱梁墜落意外,釀成4死4傷重大公安事件,監察院今(10)日通過監察委員尹祚芊、章仁香提案,糾正臺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直指相關工程施工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未落實執行,是造成本件重大公安意外重要因素。
監委指出,吊裝鋼箱梁依「鋼結構上部結構安裝施工計劃書」應設置支撐架,惟因該設施裝置耗時,身為監造單位之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竟無人察覺當日施工現場,廠商未依計畫設置支撐架。此外,依交通維持計畫內容,鋼箱梁吊裝作業本應在夜間進行,廠商竟於日間且交通尖峰時間進行吊裝,就此,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顯有疏失。
監委另指出,臺中市政府未就各項工程交通維持計畫之稽查作業,妥善配置人力,因而監造機關及承攬廠商無視交通維持計畫規範,衍生本案公安事件之發生,實有怠失。
調查報告指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監造人員就施工進度內容居然須倚賴廠商告知才能掌握並進行查核,且現場違法進行吊裝作業,監造人員完全未能發覺並及早制止;甚至抽查紀錄等監造文件竟未現場填寫,而於事後補單再任意銷毀,顯屬不當。

監委另在調查報告中指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與臺中市政府應落實「尊嚴勞動、生命無價」勞動安全核心理念,臺中市政府應加強勞動檢查外,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亦應依契約規範督促承攬廠商落實勞動安全之自主管理;另針對臺中捷運綠線工程計畫期程,臺北市政府及臺中市政府各行其是,計畫期程之修正應兼顧可行性,以維護工程品質,使履約廠商善盡其契約義務,避免公安事故之憾事再次發生。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應詳實查核承攬廠商確依施工計畫內容施工,惟竟未要求承攬廠商依「鋼結構上部結構安裝施工計劃書」設置支撐架設施;尤有機會於承商提報之每日施工項目表及施工現場中即時察覺廠商未依計畫進行吊裝作業,而迅採取矯正作為,該局監造人員竟怠未為之,釀成本案公安事故,核有違失。
二、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未監督承攬廠商應確實依交通維持計畫執行,容任其於日間且交通尖峰時間進行吊裝作業,輕忽鋼結構吊裝作業之高風險性;本案發生後,猶認「圍籬外短期施工作業僅占一車道仍可日間吊裝」,顯有卸責諉過之情,洵有違失。
三、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監造人員未能及早掌控工程施作內容,竟須倚賴承攬廠商告知後始得進行查核及監造;監造人員於現場未能即時判定作業內容與施工計畫內容不符,喪失及早制止不當施工作為之良機,核有怠失。
四、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任由監造人員就其抽查紀錄表單未予現場填寫,並得以僅憑廠商自主檢查資料進行事後補單或任意撕毀,監造文件管理作業顯未落實,核有未當。
五、 臺中市政府辦理交通維持計畫之稽查作業,未妥善研擬人力配置,對於鋼箱梁吊裝會嚴重影響道路交通之作業,竟未曾派員稽查,肇致監造機關及承攬廠商無視交通維持計畫規範,實有怠失。